申请条件

 

(一) 覆盖范围


1.患者经医保部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证实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由项目医生判定可以继续使用易瑞沙®治疗。
2.患者愿意接受易瑞沙®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者。
3.①浙江省(现暂停新患者申请):既往连续接受易瑞沙®治疗8个月,并能按项目规定的时间进行医学检查者并符合项目入组标准。
  ②江苏省泰州市:既往连续接受易瑞沙®治疗8个月,并能按项目规定的时间进行医学检查者并符合项目入组标准。

(二) 医学条件

1.患者必须是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符合易瑞沙®适应症的原发性IIIB或者IV期的非小细胞肺癌;
2.患者在易瑞沙®治疗之前必须经影像学检查,确认存在病灶(现不强制提供);
3.一线适应症患者,EGFR检测结果必须为阳性的(组织标本或血液标本检测均可接受)(现不强制提供);
  二线适应症患者服用易瑞沙®前必须接受过至少一次抗肿瘤的化学治疗(现不强制提供);
4.准备申请本项目的患者,服用易瑞沙®期间不得再进行其他抗肿瘤的化学治疗;
5.患者必须没有其他与易瑞沙®治疗相抵触的临床状况;
6.患者体力状态KPS>60分;
7.有足够的临床证据证实患者能够从易瑞沙®治疗中获益且无严重不良反应 (获益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评价标准没有进展;无严重不良反应是指未发生因易瑞沙®治疗引起的不可逆转或者不可耐受的伤害)。


 (三) 其他条件

1.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参保患者,并经医保机构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证实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
2.符合本项目规定的低保及医保患者。
3.患者已使用的易瑞沙®必须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



 终止条件

1.易瑞沙®患者按照RECIST标准出现肿瘤进展(包括原有病灶增大或出现任何的新转移灶);
2.患者无法提供随访要求的胸部CT或核磁共振的检查结果报告或无法向医生提供原始片子 ;
3.项目注册医生认定患者出现疾病进展或严重不良反应;
4.患者提供不实的申请材料;
5.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他人;
6.患者不能按要求每月亲自领药且每两个月到项目注册医生处复查病情;
7.患者或法律监护人/亲属要求停止使用易瑞沙®治疗;
8.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援助药品项目被迫中止;
9.已过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或者未到申请截止时间但援助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10.患者死亡;
11.患者自愿退出本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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